公务员的改革公务员分类在法律层面早已明确。2006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的改革3篇,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的改革篇1
公务员分类在法律层面早已明确。2006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但在实践层面,公务员分类一直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空白。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既是对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其必要的补充。
宏观层次上,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当前'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没有实现公务员的实质性分类,目前,公务员管理仍然采用'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所有公务员采用同一套管理办法。
这种管理模式压缩了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与待遇提升的空间,阻碍了公务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据统计,当前我国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近60%。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没有分类,就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公务员专业化水平也只能是空谈。
微观层次上,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公务员的分类、职务、级别、工资福利保险、教育培训等具体的管理制度。科学的、民主的公务员管理必须建立在具体的制度之上,依靠制度规范公务员行为。公务员管理最微小的细节都应该在具体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找到。公务员分类制度复杂细致而又整齐划一,核心包括界定、职务与级别、录用、工资福利保险、教育培训等。现行公务员法就是这些制度的框架性体现。
具体而言,界定类别划分标准、健全职务与职级序列、重塑待遇决定机制,是当前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三大重点。
公务员的改革篇2
重塑待遇决定机制是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公务员法规定,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与其他待遇的依据。从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此规定的本意应是,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两条不同的职业发展台阶,职务晋升侧重'给官“,级别晋升侧重'给财“。
但在现行的公务员工资与待遇决定机制中,职务、级别的这种功能差异并未体现出来。相反,级别和待遇皆由职务决定,这给公务员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重新赋予级别对于待遇的决定性作用,使级别成为公务员的另一个专业发展台阶,就成为重塑公务员待遇决定机制的基本考虑。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级别获得合理的待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其意图即在于此。
从技术层面来讲,当前重塑待遇决定机制可以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考虑建立类别工资制,不同类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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