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咨询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律师咨询4篇,供大家参考。
征地拆迁律师咨询篇1
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 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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