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篇,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实施。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质监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安监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建质〔2014〕153号文第八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未通过质量安全监督资格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质监人员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安监人员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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