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报告,供大家参考。
一、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市场主体经营面临新的挑战,线上经济迅速崛起,网红经济、直播带货、网络购物不断创造着新的市场奇迹。市场主体量的爆发,空前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市场的盲目性和逐利性也导致了偷税、逃税、垄断和虚假宣传、混淆、不当有奖销售等市场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面对新挑战,传统的'一刀切“的执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环境复杂化的需要。于是,执法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创新执法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柔性执法机制就是一种注重有层次运用道德、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督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行政相对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引导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的弹性执法机制。例如,越来越多的百姓和摊贩发现城管执法不再到处追着小摊小贩满街跑了,街边执法不再是剑拔弩张、恶语相向,'猫和老鼠式“的执法关系变成了微笑、文明的有温度的执法关系。在城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之以法“的执法方式下,越来越多的小摊小贩开始换位思考、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城管执法,百姓们也为这些暖心举动纷纷点赞。这种机制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预防为主,积极灵活采用劝说、建议、批评、指导等非强制性方法;
要求执法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思想,具有'野蛮执法“'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甚得民心,取得空前好的市场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021年7月、8月郑州暴雨,灾情发生后,为助力受灾生产者、销售者复工复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郑州市及郑州各县区国家调制机构先后出台针对受灾情、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各类经营者、消费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
对于已立案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如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做出的,相对人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处罚的机关应当准予缓缴或分期缴纳,缓缴的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对人可以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请,处罚机关应当协商人民法院对罚款缓期强制执行。
这种不断升温的柔性执法机制为城市管理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不断优化着郑州的法治营商环境。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必须常抓不懈,才能永葆相关工作的先进性。所以,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构建柔性执法机制,就要践行调制适度、公共利益、综合效益、实质公正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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